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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不尽责企业补交33万

2007-6-6 10:16 深圳特区报 【 】【打印】【我要纠错

  税务代理不尽责企业补交33万

  税务机关提醒: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涉税事宜须签订代理合同日前,宝安区国税局西乡税务分局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中,发现某企业逾期向税务机关提供了7份出口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合计出口销售额438万,应补税款33万元。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退税联原件办理退税,逾期提供的,该部分销售额将按内销征税。

  企业负责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补税通知书后拼命喊冤。事情原来是这样的:该企业一直委托某税务代理机构代理其办理出口退税事宜,企业按期向税务代理人提供相关单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早已向税务代理人提供了这些单证,税收管理员也在有效期前通知企业尽快提交,但由于税务代理人员的疏忽,一直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导致逾期。而该企业因没有与委托的税务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只能自认倒霉,按照规定补缴逾期的税款。

  为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涉税事宜,必须签订代理合同,分清责任,以便在税务代理机构违反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可循民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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