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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7月1日起与交强险捆绑销售

2007-6-8 9:36 国际金融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保监会详解代收代缴船税

  启用将满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保单将有重大变化,7月1日起,车船税与交强险将捆绑销售。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作详细说明。

  昨日,记者就此致电上海多家财产保险公司。但一家财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有关车船税与交强险捆绑销售的系统仍在准备中,“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对于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情况,该负责人强调,对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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