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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装修费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007-6-19 11:0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广州地税第五稽查局对某保险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把公司办公用的装修费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对其作出追缴房产税近40万元、滞纳金逾2万元的处理。

  据了解,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保险公司对办公用房进行改建装修,装修金额高达1800万元,但该公司仅按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根据有关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装修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装修过程中发生的金额,作为房产原值。关于与房屋不可分割各种附属设备,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各种管线;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等,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经过税务稽查部门查实,该公司办公房产发生的装修费属于应调整房产原值的范围,所以市地税第五稽查局根据税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追缴房产税近40万元、滞纳金逾2万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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