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今起退还售房个税保证金

2007-7-6 14:40  【 】【打印】【我要纠错

  从今(6)日起,成都市地税局第三直属分局办税窗口将对去年出售自有住,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的六城区首批88户纳税人,退还售房时缴纳的个税保证金。

  去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据了解,从去年9月25日成都开通纳税保证金专户以来,仅到去年年底,就已经有上千户转让二手房的市民提出了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保证金退还3个条件:

  1、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据注明的填发时间为准;重新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填发时间为准;

  2、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3、纳税保证金缴纳人应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退还申请,否则所缴保证金将作为个人所得税税额缴入国库,不再退还。

  特别提醒:申请退还时须提交纳税保证金缴纳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出售自有住房时开具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原件;载明新购住房购房时间的合法凭据,按时间敦先原则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等。

  纳税人对具体规定不清楚的,可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各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热词: 售房 个税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