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6)日起,成都市地税局第三直属分局办税窗口将对去年出售自有住房,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的六城区首批88户纳税人,退还售房时缴纳的个税保证金。
去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据了解,从去年9月25日成都开通纳税保证金专户以来,仅到去年年底,就已经有上千户转让二手房的市民提出了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保证金退还3个条件:
1、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据注明的填发时间为准;重新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填发时间为准;
2、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3、纳税保证金缴纳人应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退还申请,否则所缴保证金将作为个人所得税税额缴入国库,不再退还。
特别提醒:申请退还时须提交纳税保证金缴纳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出售自有住房时开具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原件;载明新购住房购房时间的合法凭据,按时间敦先原则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等。
纳税人对具体规定不清楚的,可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各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