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中旬,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案子:一位姓张的女士因在网上开店未交税费而获刑两年,缓刑两年执行,法院同时还对其处罚了相当数量的罚金。此案宣判后立即在网商、税务和法律几个圈子内引起评论。
如果你在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却还没纳税,那可要当心——或许你已经违法了!
7月中旬,“全国首例上海网商偷税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因在网上开店却未交税费,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司法判决,立即在电子商务行业掀起波澜,并引发了业界的一连串疑问:网商究竟有无纳税义务?采取何种纳税方式?如何监管?
为解答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走访了有关部门、业内专家和法律界人士。
网商应成为纳税的义务主体
对由“全国首例上海网商偷税案”引发的疑问,北京律师刘明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其次,需要明确的是,网上交易适用于现有的税务法规,网商应该成为纳税的义务主体,这点毋庸置疑。”
刘明俊解释说,电子商务是新兴行业,由于法律的制定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国外也很少有专门法规。尽管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网上交易的税收没有专门规定,但严格说来,网上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只是在交易的形式上存在不同,实质都是发生了交易行为,因此按照税法规定也应该纳税。而且,商务部曾发布《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个人开网店提出了需在工商注册,并需要缴纳一定增值税的意见。因此,不管目前是培育产业还是法规不完善,都不应成为网商不纳税的借口。
“我认为这一判决可能会成为一个‘里程碑’,宣告网上交易由此逐渐告别‘免税’时代。”刘明俊评论说,该案件表明,国家或地方税务、司法部门已经开始关注这种漏税行为,这必然会对电子商务行业税收方面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纳税方式适用于现行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认为,网上交易的纳税方式适用于现行税收政策,即生产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也要缴纳4%的增值税。
据了解,我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而从事买进卖出、属于新货交易的,要缴4%的增值税;如果买进的是旧货,卖出的也是旧货,店家仍要缴纳增值税,只是旧货交易一律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个人用户在网上销售产品如何纳税的问题,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如果个人在网上销售产品,则需缴纳销售额乘以4%的增值税。例如售出1000元商品,则需缴纳1000元×4%=40元的增值税。并应到交易发生地的国税机关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
刘明俊律师提醒说,目前网上交易的C2C(个人对个人)模式,根据法律,如果单次交易额不超过200元,一个月交易额累计不超过2000元,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则需缴纳4%的增值税,不然就存在被法律追诉的可能。卖家应该依法执行,保障自身的权益。
专家建议实行源头监管
据了解,网上开店和平常的经营方式大不相同。其经营范围不好确定,店家到底卖了多少货物也很难统计。所以网上商店的注册、纳税额都成为现行管理的一大难题。
不仅如此,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许多从事网上交易的商店在工商、税务部门都没有进行相关登记,根本无从查起,成为税收空白区。
业内人士认为,从长期看,职能部门不会坐视网上交易造成的国家税收流失不闻不问,很可能会分步骤地扩大监管对象和完善法规。因为目前从事网络交易者已经达数千万甚至上亿个企业或个人,监管成本非常高。但可以从监管B2B(企业到企业)、B2C(企业到个人)交易开始,毕竟这部分数量相对较小,交易金额相对较大。在监管交易金额方面,也可以通过监管网站的支付记录等途径取证。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很多电子商务网站要求企业用户从事网上交易要捆绑到纳税账户,偷逃税收的主要还是C2C(个人到个人)交易。对此,业内专家认为,虽然网站只是一个交易平台,不具备行政职能,但可以号召、鼓励用户自觉纳税,并为税务部门提供证据。
工商部门有关人士日前强调,网上开店要先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应按照《无照经营取缔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授权颁发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并明确指出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的;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等,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需备案登记。
有专家认为,即使是这样,要有效地监控管理网上交易纳税依然非常困难,毕竟网络交易数量非常大,交易的金额、手段难以统计。因此,该专家建议,必须动员通讯、电子、税务、银行、审计等各个部门协同作战,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等认证方式,从源头堵上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