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决定,自今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至此,持续了几个月的有关利息税存废的纷争有了一个结果。在这个时候,花些时间,拨开笼罩在利息税头上的重重烟云,从而全面而清晰地认识、定位利息税,是有必要的。
严格说来,在中国现行税制中,并无所谓利息税的设置。人们所说的利息税,实质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征税项目。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一共有11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故而,所谓利息税存废的纷争,不过是存款利息所得要不要或该不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问题。
作为个人所得的一个正常项目,存款利息所得之所以被人们同其他的所得项目区别开来并另眼相看,甚至在其涉税问题上出现激烈的纷争,其中的原因无非在于,迄今为止,在中国的税制体系中,尽管从未将存款利息所得排除于征税视野,但征征停停、几经反复,可说是围绕利息所得涉税问题走出的基本轨迹。1950年,我国曾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几年之后,随着以低工资为特征的八级工资制的推行,大大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遂于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1980年和1994年先后颁布、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将利息所得纳入了征税项目,但鉴于当时的居民收入偏低和储蓄水平不高的现实,又都对利息所得附加了免税规定。直到1999年11月,在一片反通货紧缩的声浪中,为了把老百姓的存款从银行体系赶出来,从而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才有了恢复对存款利息所得征税的举动,并从那时延续至今。
政协委员的提案也好,来自其他方面的声音也罢,主张取消利息税的基本理由,大都定位在了“利息税触及最多的是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在银行储蓄存款人中,中低收入者占到了绝大比重。对存款利息所得的征税,就其所涉及的存款人数计,广大的中低收入者显然是纳税主体。而且,与高收入者的储蓄目的有所不同,中低收入者储蓄的目的,主要是应付养老、医疗、子女教育、购房等基本民生项目的需要。对本来就屈指可数的中低收入者手中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基本民生项目显然是主要的税负归宿。照此推论,取消利息税,无疑是一个适当的举措。 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也可得到另外一番判断。一种虽未经明晰论证但得到人们广泛认同的说法是,20%的高收入者持有80%的存款,或者,80%的中低收入者只持有20%的存款。对存款利息所得免税,就其所涉及的存款数额计,高收入者又是受惠最大的群体。而且,不同于中低收入者的储蓄目的,高收入者的储蓄主要是投资行为。对存款利息所得免税,事实上就是对高收入者的投资收益免税,这又无异于使高收入者的投资收益“锦上添花”,从而坐收“渔翁”之利。
取消利息税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给中低收入者减负。的确,对存款利息所得的征税,是施加于包括中低收入者在内的所有存款人身上的一笔不能算轻的税收负担。但是,粗略地算算账,事情似又不是那么简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所有的税收,不论税种如何,纳税人怎样,最终都是要落在全体消费者身上的。唯一有所区别的是,直接税的归宿易于把握。间接税的归宿,则不大易于认知。在2006年政府取得的总额为37636亿元的税收收入中,来自利息税的收入不过459亿元,占比不足1.2%。且不说这459亿元税款的绝大部分归宿是持有存款数额多的高收入者,即便把它全部计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也只不过是其所承受的税收负担的一个小头儿。如果要给中低收入者减税,那么,最好且收效最大的选择,应当是减少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达2/3之多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给中低收入者减负问题上,人们之所以把收入更多、占比更高的税种放在一边,而专盯利息税,无非是缘于利息税的直接税性质———人们对于利息税的敏感程度高于其他税种。
从单纯给中低收入者减负的角度讲,政府一分钱都不收、税负为零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但一分钱不收、税负为零,也就意味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为零。税收有两极,一头儿连着纳税人,另一头儿则连着公共服务的受益者。利息税就是这样的两极连接体。从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的那一天起,其收入就被定向用于对中低收入者的生活补贴和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所以,在诸如利息税存废以及其他类似的问题上,我们所能做的,不过是在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围绕利息税存废的纷争之所以告一段落,说起来,可能还是要归因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在经济运行面临通货紧缩威胁的当口,利息税得以启用。当经济运行遭遇通货膨胀压力的时候,利息税又被加以改进。来之于宏观调控,又改之于宏观调控。这或许就是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之一的利息税所具有的特殊的运行规律。
作者: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本报专家指导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