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在外企工作的郑女士来到越秀区地税局办税大厅,要求为其所收取的违约金开具一张发票。但是记者却了解到,业主在收取发展商给付的违约金是不用开具发票的。
原来,郑女士去年在某大型楼盘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根据签订的购房合同,该商品房应在当年10月份交楼,但由于工程进度原因,发展商一直拖延到今年6月份才交楼,按照购房合同规定,郑女士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8万元。经过多次交涉后,发展商终于同意支付该笔违约金,但要求郑女士提供发票给发展商,理由是要凭发票入账,为此,郑女士专程来地税局咨询办理。
越秀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告诉郑女士,她所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根据文件《关于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及相关业务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331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属于税法规定应征、免征及暂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经营收入(含各种涉税收入的价外收费),应使用该营业项目设置的种类发票。”而郑女士收取开发商赔付违约金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郑女士不需要向发展商提供发票。
同时,工作人员还告诉郑女士,个人购买商品房,因销售方违约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