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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 征税范围扩大

2007-8-1 9:21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自1989年自治区政府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7月31日,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举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会。新修改的《办法》于8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适当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和我区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由于经济的发展,《办法》对广西土地税使用税额幅度有所调整,比以前土地税征收幅度有大幅度提高。根据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以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维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准权。《办法》规定,土地适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21元;中等城市1.2元至17元;小城市0.9元至13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8元。”

  《办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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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城镇土地使用税随着2月6日税总通知下发后正式调整,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两倍,一时间坊间各种言论四起。
  财产保有环节税收一直被人们所期待,也许是因为罩着太多的迷雾,人们对它才充满幻想吧。理论上说,保有阶段税收健全将带来积极影响,但在目前敏感而混乱的环境中能否让民众如愿以偿呢?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就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具体情况下的纳税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编辑留言: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房价的影响肯定是存在的,只是影响程度很小,在房价上涨的各因素中占有的地位微乎其微,几乎难以准确的量化和分析。目前针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层出不穷,应该说是处于政策密集期。公众对政策如此敏感,以至于在每个政策出台后必然会和房价联系在一起,公众已经对政策具有了相当的“政策恐惧”心理,而这种心理必然造成市场的恐慌和房价的震荡,笔者认为这肯定是无庸质疑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推动开发商加快土地的利用速度,减少土地囤积,促进土地的合理高效流动,而在目前的房产供求形势下,这样的税费增加向消费者转嫁基本是100%实现的,而政策造成的恐慌可能带来房价更大规模的上涨,在这种情况下,税总推动土地流转的政策恐怕难以达到目的。完全的税费转嫁并不能调动开发商集约利用土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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