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我国2003年对韩国聚酯切片、涤纶短纤维进口实施的反倾销税现已接近到期,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可使该反倾销期限适当延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48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不过,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适当延长的必要条件是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当然,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的,原反倾销措施将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据悉,这两种商品的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同为200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