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们关注已久的新车船税标准终于尘埃落定。浙江省政府已经敲定,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新规定计算缴纳。对于2007年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应补缴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补缴。
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政府发出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为: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540元,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480元,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360元,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辆240元。
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3元,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4元,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6元。
如今,私家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按照新的标准,普通私家车,一般为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对应的应征税额为每辆每年360元。而浙江省原先执行的同档次车船使用税标准为每辆每年100元。
浙江省政府指出,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须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这意味着,此前一直由车管所代征的车船税,今后将由保险公司代征,随交强险一同缴纳。
浙江省政府还决定,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收车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如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