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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科技园 将获多项税收优惠

2007-8-26 10:58 中国财经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称,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通知还明确,所谓“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通知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又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通知指出,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上(含90%)。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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