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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大户逍遥法外 国家财产岂容侵吞

2007-8-31 16:14  中国民营经济周刊网络报 【 】【打印】【我要纠错

  经公安机关查实,大庆市富海制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企业法人黄建峰偷税55万。公安机关也将该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然而,肇州县人民检察院却对黄建峰“取保候审”,这其中到底有什么“奥妙”?记者来到大庆市肇州县展开实地调查

  应缴税款和实缴税款相距甚远

  富海公司总经理黄建峰于2001年3月份租赁了庆丰糖厂,至今已经六年有余。据知情员工介绍,富海公司累计加工甜菜34万多吨,食糖产量累计35000多吨,颗粒粕21000多吨,蜜糖(标准蜜460)15000多吨,还有一些副产品。

  经记者核实,这些数据在“制糖工业生产日报”上是白纸黑字,非常清楚。

  按照黑龙江省制糖工业协会有关专家和各糖厂经过多年的测算得出:每加工一吨甜菜需要上缴增值税35至40元。粗略计算,富海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190多万元。而富海公司在2005年夏季被国税稽查局查税之前,仅向国家税务局缴纳了68万元。等于说,富海公司在前4个制糖期加工了19万吨甜菜,加工每吨甜菜只上缴3.58元。即使加上富海公司在2005年夏被人举报后补缴的55万元,截止目前,富海公司经营了6年多,实际缴纳的税款也只有280万元,偷税额达910万元以上,偷税金额占应缴税额的90%以上,和应缴数额相距甚远。

  为了更明白地说明问题,原丰乐糖厂副书记冯景彬向记者做了一个对比。肇州县庆丰糖厂——富海公司租赁前的名称,1995年至1998年,4个制糖生产期,累计加工甜菜15.6万吨,缴税595万元,即加工每吨甜菜向国家纳税38.14元。而且需要强调的是,2002年以前,糖厂颗粒粕、糖蜜等副产品属于“三废”治理范围,是免征增值税的。

  “偷”地方税务局200多万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也了解到:富海公司使用原厂土地27万多平方米,累计6年,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每平方米缴纳土地使用税0.5元,应缴土地使用税60多万元;2001年至2006年,富海公司所用帐簿从未粘贴过印花税,在所使用的20多本,借款用于收购甜菜,三大料等物资储备合用金额1000万元以上,应缴印花税30多万元;富海公司2001年至2006年,月收入1000元以上的管理人员总数17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35万元;富海公司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上,应该缴纳增值税标的1190万元基础上征6%,即71.4万元;富海公司教育附加税应该在在缴纳增值税标1190万元的基础上征2%,即23万余元,总共200多万元。

  而经富海公司重要知情人介绍,富海公司法人代表黄建峰对上述款项一分未交,直接偷税200多万元。

  状告黄建峰迟迟未果

  某知情人向记者透露,2006年3月份,被富海公司辞退的车间副主任张思学带头,同周柏军、刘化彬等人开始向上级部门状告黄建峰偷税、漏税、抽逃资金、侵吞、盗骗、破坏国有资产等问题。为了掩人耳目,黄建峰重新聘请张思学来公司上班,并担任车间主任,享受副总待遇,这才收买了张思学。

  但周柏军等人并不为其所动,于 2006年7月25将黄建峰偷税漏税事件向公安部、黑龙江省公安厅举报。然而出师未捷身先死,周柏军在2007年5月28日死于肝癌,临死前,委托刘化彬继续上告。

  刘化彬再次将黄建峰的偷税事件向黑龙江省公安厅举报,在肇州县公安局的侦查下,初步确定黄建峰偷税漏税55万,并提交县人民检察院由其提起公诉,直到记者发稿之日,黄建峰偷税漏税案件还没有明确的结果。

  律师:黄建峰应依法予以逮捕

  北京首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峰华表示,根据公安局的初步认定,黄偷税金暂时确定为55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那么黄某很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刑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肇州县人民检察院对黄建峰仍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张主任认为如果黄某被认定为不会对社会构成危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措施可能是符合法律要件的。

  然而,据知情人刘化彬介绍,黄建峰在取保候审期间,即2007年7月20日,打电话威胁上访的职工,要找黑社会收拾再告状的人。张主任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黄建峰的做法是严重的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也是具有重大社会危险性的行为,相关司法部门应当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的规定,黄在取保候审期间,打电话威胁上访的职工,要找黑社会收拾再告状的人,不仅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且利用黑社会势力,性质恶劣且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故应立即逮捕。”张主任最后告诉记者。

  记者也就黄建峰的偷税漏税案件走访了肇州县人民监察院和肇州县公安局,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案件已经发回公安局,重新侦察,公安局相关人员则以案件保密,不能透露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关于富海公司黄建峰的偷税漏税案件的处理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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