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下发通知,决定从明年起,具有高科技孵化能力的大学科技园使用的房产、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