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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税制结构调整既可行又必须

2007-9-21 11:15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 】【打印】【我要纠错

  ●流转税所得税比重尚不合理

  ●应构建双主体税种收入结构

  ●加速商品流通缓解社会矛盾

  税收是否和谐,一个重要标准是宏观税负是否合理,关于我国宏观税负的争论很多,比如,超GDP的增长率是否合理?宏观税负是否过重?其实,宏观税负的内部结构是否合理才是更为核心问题。在我看来,我国宏观税负存在较为严重的结构失衡,导致我国税收负担苦乐不均,结构不合理,特别是没有起到对社会贫富悬殊的正向调节作用。为此,我国税制改革必须迈出关键一步:调整和优化宏观税负内部结构,构建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种收入结构;大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上世纪90年代初、中期那一轮税制改革,今天来看成绩巨大。我国税收收入从1994年的5070.8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7636.27亿元,12年间增长了7倍。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专家就提出,我国税制要实现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双主体税种结构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上佳选择,但这一目标远没有实现。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税种结构也发生了一定变化。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双主体税种结构似乎已初见端倪:1985年,流转税比重为46.7%(不含关税),所得税比重为34.3%,两者有接近的迹象,然而两大税种比重接近的态势未得以延续,相反出现了逐渐拉大距离的情况。至1993年,流转税比重达70%,所得税比重则降为16.3%.至1994年,税种结构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背离更趋强化,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项流转税收入比重就达到73%.

  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水平(指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的国际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人均GNP在67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该比重为2%至10%之间;人均GNP在12210美元至36080美元之间的高收入国家,该比重为10%至16%之间。2006年我国GDP为202674亿元,若以2%计,个人所得税可征得4053亿元;若以3%计,则可征得6080亿元;以5%计算,可征得10183亿元。因此,表面上看,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每年都有很大增幅,但绝对量与世界多数国家相比,潜力甚巨。

  从国外经验看,一国税制结构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其经济条件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转换时的水平为789美元、美国815美元、英国717美元。我国1997年的人均GDP已达1000美元;如果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2006年我国已超2000美元。所以,我国税制结构模式的转换,既有必要,也具备了较好的经济条件。据世界银行分析,我国已成为中等收入国家,且国民收入向个人倾斜,个人在国民收入分配份额中占65%以上,中高收入阶层有很强的纳税能力。

  这十多年来,税收在组织收入上发挥了巨大作用,而经济调控职能作用不理想,主要原因是双主体结构没有形成,所得税增长远低于实际收入增长,特别是先富起来的那些企业和群体的税收增长。所得税是直接对所得的征税,是对经济扭曲作用最小的税,所以发达国家所得税往往占税收收入一半以上。当今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成功实现了以所得税为主体或所得税与流转税并重的税制结构。它是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采取这种税制结构能起到加速商品流通与交换,减少国家之间的贸易障碍,扩大市场。同时,缓和社会贫富悬殊,缓解社会矛盾。中国能不能持续发展下去,走到今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从根本上改变社会经济发展的二元收益结构,从最大受益群体收取应该回报全社会的更多剩余物,推动全社会走向共同富裕。这也是我国要实现以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或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本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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