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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务部对俄罗斯己内酰胺反倾销税进行复审

2007-9-4 8:49 俄新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国商务部3日发布的公告称,中国商务部正在考虑取消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己内酰胺用于生产尼龙。

  中国商务部于2003年6月决定,对原产于比利时、日本、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原因为,经调查证明,从这些国家进口己内酰胺损害了中国国内生产。

  2007年7月,俄罗斯西伯利亚最大的化工企业,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SIBUR集团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中国商务部接受了该公司的申请。

  中国对进口己内酰胺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5至28%,适用于俄罗斯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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