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回应调税新政 企业所得税税率未变

2007-9-25 11:37 法制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调八大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新政策,不少社会公众认为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税率随之下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不是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也没有变化。

  据了解,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由税务总局根据各行业的情况,核定不同利润率,再根据企业的销售额乘以本行业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一定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多用于中小企业纳税,应税所得率与行业平均利润率相关,并不等于税率。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新政策调整,主要是适当降低了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并且对行业进行了细化。

  他特别澄清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变化。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然是2000年规定的6种情形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也没有变化。虽然调低应税所得率的结果也会使企业少缴所得税,但与降低税率的性质完全不同,绝不能等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