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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行政事业收费对税法体制的“挤兑”效应

2007-9-20 8:30 法制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在那些不能说没有瑕疵的收费法源依据背后,是乱收费现象严重、秩序混乱、收费审批随意性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等种种令人担忧的现状。  

  在9月18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透露,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办法。

  而此前据媒体报道,自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交“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后,近日广东一律师上书广东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建议取消全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说逐渐进入了“多事之秋”,此前早有过针对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借读费、办证费等林林总总费用的质疑辩驳之声,此次引发热议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去留”问题恐怕也只是更多类型收费遭质疑的新例证,而一个直观的结果是,对更多领域更多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质疑恐怕也将纷至沓来。

  “1/3的税,2/3的费”,这是个体工商户们提出质疑的直接经济动因,而这种“费大于税”的直观概括,也许正是其广受诟病的真正原因。从一般意义上讲,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该是财政收入的补充性来源,税收才是财政收入的主体性收入来源。但现在一个普遍的现实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构成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头,比如有的省份行政性收费与事业性收费已经占近四成,而各国这类收费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一般维持在一成左右。

  政府财政对收费经济的过分倚重,一个直接的效果是对刚性税收法律体制的“挤兑”效应。众所周知,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和普遍性等特征,是任何政府为实现其职能,而“将国民财富的一部分强制性地转移给国家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基于公共之根本利益,而“不得不”对纳税人财产的必要“侵权”。正是基于对这种善意“侵权”的认识,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税收的征收管理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且毫无例外地将立法权授予了最高权力部门,从而确定了公权与私权微妙平衡的边界。这样既保障公权机关的正常公共产品生产与供给,又保障私权主体生存发展的良性运转———是一种“公私两利”的典型民主安排。

  但收费权的扩张显然成为了公权悄悄挺进并进而侵蚀私权疆界的重要缝隙,在缺乏严格约束的情况下,它会成为与税收争夺财源的另外一只手。不幸的是,在税收刚性的征管程序之下,私权对公权的利益让度将是双份的———台面上的税与台面下的费。这种超负荷支出的直接后果是,民间财富造血功能的衰竭,最终也将伤害公权的税收汲取功能。

  在税法上,不仅要有作为税收依据的实然法规体系,更要为保证税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保证税法的制定、执行符合最大程度的公共利益要求。但如今,在那些不能说没有瑕疵的收费法源依据背后,则是乱收费现象严重、秩序混乱、收费审批随意性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等种种令人担忧的现状,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既没有在法律依据的形式意义上达到公平的起码要求,更欠缺在实质意义实现公平的严谨法律路径安排。

  在利益剥夺上形同税收却政出多门,这种欠缺程序约束的制度安排,使得收费制度几乎必然会突破所谓“成本补偿”、“非盈利原则”的底线,并具有不断“攻城略地”与民争利的天然属性。从这种意义上而言,个体户数锐减的例子是一种必然。

  因此,要回归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补偿”、“非盈利原则”的本源,一需上收法源制定之权,惟最高权力机关得授权收费之范围与目录;二需收缩其法源层级,惟法律为收费之确凿依据,其余层级法律渊源只能在法律之规定范围内定其细则;三需控制和减少收费所占财政收入之比重,或改费为税,或废除不合理之费,防止以公权对私权实质上的二次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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