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地企业发展提供一个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在今年的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和“两个过渡”。
四个统一包括:统一税法并适用于各类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的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两个过渡”有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新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以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的照顾。
具体是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24%等低税率老企业,可以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的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第二,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特殊作用,体现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即对这些区域内需要重点扶植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来制定。
为积极引导西部地区投资方向,提升西部地区经济总量,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新税法还规定继续实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税收优惠过渡办法等配套的法规,在实施条例中,将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等制定相关配套内容,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将和新的税法同步实施。新税法实施后对不同的企业来说,所得税负担可能有升有降。
具体到外资企业,由于一部分企业可以继续按照新税法的规定统一享受新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15%的低税率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低税率优惠。再加上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对老外资企业的过渡优惠期安排,对外资企业的财务成本不会发生大的影响。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着眼于进一步优化中国经济环境,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一项改革。
在当前中国政局稳定,经济态势发展良好,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法制环境完善等基础上,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将为跨国公司与其他各类企业公平竞争提供一个新的平台,进一步促进各类企业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