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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车船税与养路费不合并

2007-9-14 10:21  北京晨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税总局地方税务司副巡视员曹聪昨天做客中国政府网时表示,由于船税与养路费性质不同,加之国家今后将通过燃油税代替养路费,车船税与养路费两者不具备合并条件。

  “收了养路费还要收车船税,为什么两者不合并或者取消?”自从今年开征车船税以来,车主关于同时开征车船税与养路费是否涉及重复征收的质疑就一直不断。

  曹聪昨天澄清表示,车船税定位为一种财产税,其职能除了筹集资金以外,作为财产税还将肩负一种调节职能。因此,养路费和车船税是在两个领域里的不同的集资方式,“我认为这两者之间还不具备合并条件,况且此前相关部门已经对外表示,今后要通过开征燃油税,把养路费替代下去。”

  对于最新的车船税税额制定标准,曹聪表示,车船税税额的制定,是依据我国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以及居民收入提高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的税额标准基础上,新的车船税税负是有所提高的,不过此次调整看似幅度大,但是绝对额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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