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保监局发布消息,由该局和上海金融办、税务部门、商业养老金公司以及相关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论证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研究项目正在进行中,有望在上海试点。
所谓“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每年给予公民一个额度,公民在额度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使用的资金,可以暂时不交个人所得税,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按照每月领取的金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公民退休前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之后的收入,在累进税制下,这种制度实质上是国家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公民的一种税收优惠,目的是鼓励人们购买养老保险。这是借鉴美国“401K”养老金计划和我国香港地区强积金经验而设计的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式的养老保险产品,是对我国补充养老保险模式的一种创新。
有助于完善社保体系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过程中,已逐步建立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然而由于缺乏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补充养老保险发展较为缓慢,个人自愿购买的年金保险数量更少。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将大大调动社会公众投保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促进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另外,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将促进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美国税延型养老保险产生后,个人年金业务快速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了税收优惠对商业保险的促进作用。在人们对税收更加关注的今天,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可以调动人们投保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量,使保险经营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进一步分散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另一方面养老保险是长期险种,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为保险投资奠定基础,通过增加投资收益进一步稳定保险经营,最终促进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税收政策是关键
目前在我国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还要克服许多困难,任重而道远。
首先,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否实施的关键在于税收政策。是否有优惠,优惠程度如何等直接制约着该产品的产生和发展。目前,我国与养老保障有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缴保费免缴所得税;企业依法为企业年金账户的缴费在一定比例内计入企业成本;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为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的缴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极大地打击了个人为养老做准备的积极性,也制约了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我国的税收政策能否适应这种变革,当前的主要影响因素有:税务部门的态度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
自2002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到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已达到39373.2亿元,比2005年增长24.4%,特别是税收收入增长持续高于同期GDP增长,这些都表明我国已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是可行的,况且税延型养老保险只是将税收从当期推迟到了远期。因此,税收政策制定者的态度是当前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最关键因素。
其次,监管措施是保证。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实行都得益于严格的监管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特别是税延型养老保单的认定、提前领取的惩罚等迫切需要法律规范,否则就难以达到预期目标,还可能沦为部分违法者洗钱的工具。
最后,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意识是前提。需求的实现,除了要有相应的经济基础以外,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购买动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成员对待老年风险的态度及其风险保障意识。当前,社会公众自我保障意识不强,迫切需要加强宣传教育,以提高公民的风险保障意识,税收优惠也是增强公民自我保障意识,提高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