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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炒股亏损填“零” 三类所得可不计入

2008-1-22 8:39 大洋网-信息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正如火如荼地举行。日前,广州市地税局向记者解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其中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最为引起纳税人关注。

  未转让股票

  账面收益不计算

  据介绍,关于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

  以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对于未转让的股票,其账面收益不计算所得。个人买卖基金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另外,房屋转让所得也是焦点之一。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住房应税所得率5%、非住房应税所得率7.5%计算年所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应税所得率。关于共有房屋转让所得的计算,如房屋产权证上有注明份额的,按纳税人所占份额比例划分个人所得;如房屋产权证上没有注明份额的,按产权所有人数平均分配转让所得。

  三类个人所得

  可不计入年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市地税局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留意广州市地税局陆续推出的有关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或报道,多了解一些申报要求,如有疑问可登陆广州地税网站(http:/www.gzds.gov.cn)“个税自行纳税申报”专栏查阅有关宣传资料或拨打12366-2广州地税咨询台进行咨询。

  注:各位读者朋友,如果您对“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有什么疑惑或困难,可以直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与广州市地税局共同为你解答,希望在2008年1月1日~3月31日申报期内能给送来最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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