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2008年1月16日初步裁定,对来自中国和阿联酋的部分钢钉品种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和阿联酋的初步反倾销额度分别为20.77%至118.04%和4.47%.此外,对部分中国公司的反倾销税将追溯90天前执行。
美国国内产业2007年5月29日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和阿联酋的钢钉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初步计算的倾销幅度为中国55.19%至118.04%,阿联酋70.77%至71.50%。
美国商务部2007年7月10日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阿联酋的钢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170055、73170065和73170075.
美国商务部2007年11月9日发布通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决定延期对原产于中国和阿联酋的钢钉进行反倾销初裁,自2007年11月26日起延期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