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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环境税不能沦为筹集资金的小税种

2008-1-9 9:38 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据报道环境税将成为2008年政府财税改革的重点,并已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总局联合进行方案研究。由于我国提出了在“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使这几年节能减排压力不断增大,环境税也逐渐具有了现实必要性。

  上世纪中后期,工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因此,各国政府开始普遍以税收手段来应对污染与资源有效利用问题,这类税收政策通常被称为“绿色税收”,其核心就是在70年代逐渐成形的环境税,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课征范围包括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多方面。

  在片面强调经济增长的情况下,我国曾长期缺乏对节约资源和环保的重视,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环境税体系。一方面与国外相比,还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收;另一方面,政府主要用税收优惠政策来体现环保意图,但散布在现有各类税种里,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多数情况下,这些政策还是基于经济目的,为了鼓励节约运用资源,或者综合回收“废弃物”,对环保的直接作用有限。

  现在,虽然人们对环境税寄予了厚望,但短期内只依靠环境税来解决污染问题,显然存在困难。要真正促使微观主体经济行为充分考虑环保,就需要多种配套改革的推进,否则环境税只会沦为筹集资金的小税种。

  最重要的是,在推进独立的环保税改革同时,先要整理现有的税费体系,使之适应环保的需要。一方面,应不断修正其他税种,并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和税收优惠。例如,通过消费税的适时改革,来抑制不环保的产品消费;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中,真正增加对利用环保类原料的优惠;通过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使用税等的调整,来支持基于环保目的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改革现有规费体系。目前以排污收费为核心的体系,虽然对节能减排起到了较大贡献,但也有很多缺陷,例如收费标准低、难以监控小企业的污染、没有对污染产品采取措施等,而资金本身也有被相关部门挪用的可能。对此,考虑到即使推出独立环境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现税费合并的难度也很大,因此,继续完善以排污收费制度为核心的规费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发展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体制。通过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引入市场机制,促使企业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或服务价格。例如,从2005年起,欧盟依据各国现实分配了二氧化碳排放指标,规定超过限量的国家必须要花钱从未超标的国家那里购买配额,否则就要交罚款,节省下的指标就可以转让获利。2006年,调查发现99%的欧盟企业把废气排放量控制在欧盟标准内。

  由于环境税改革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因此会面临很大困难。在全面展开改革之前,有必要立法先行,也就是尽快修订环保法,确定一些利益协调的基本原则,使不同主体的责权利相结合。同时,在确定环境税的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时,应尽量由地方政府多分享、多承担职责。最后,环境税费的改革,也要伴随资金管理运用的改革,从而保障财政筹集资金能够用到最需要的污染治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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