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广州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将调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普通住宅预增率由0.5%上调到1%;其他商品房预增率由1%上调到2%;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按照预增率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州原土地增值税预增率是在2004年制定的。此次调整,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而进行的必要的调整。
对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限价商品住宅等商品房的界定,广州市地税局解释:
普通住宅: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指除普通住宅外的其他项目(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按市政府《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宅:按《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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