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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不得邮寄空白发票

2008-1-29 11:51 海南经济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某税务分局,接到某私营运输企业登记挂失发票的申请。经过查实之后,税务机关,对运输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同时停止该公司使用发票1个月。

  原来,某运输公司与广东省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格为5万元的运输合同,广东省某公司已经将全部运费办妥电汇手续,要求该运输公司尽快提供正规的运输发票以便早日入账。当时,运输公司的会计临时出差在外,运输公司的业务员便自作主张,将空白的运输发票用特快专递邮往广东省某公司,让广东公司的财务人员自行填开。没想到发票在邮寄途中被不慎丢失,运输公司不得不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挂失发票。为此,税务机关以违反“禁止跨地区邮寄空白发票”的规定为由,对运输公司作出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使用。纳税人未经批准,不得跨地区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尤其不得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我国国境。所以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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