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开的广东省“两会”上,个税征收成为热门话题,代表、委员们纷纷提出建议,应该早日“与国际接轨”,把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税(1月22日《信息时报》)。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这些国家,个税到底交多少,不是只看个人的收入状况,而是和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密切相关的。他们不怕麻烦,设计出了许多具体的征收办法。如日本,实行的“所得税控除制度”,就是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法国则将家庭人数变成纳税的参数,每个成年人家庭参数为1,每个孩子家庭参数为0.5.这样,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就是2.5,依此类推,参数越高,纳税时减免的数额就越高。而德国更是不怕麻烦,收税前对纳税人的家庭负担进行十分精确的计算,他们不仅会区分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基本状况,更会对孩子的教育费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进行精确的计算。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一个,就是对每个纳税人的贫富程度,进行尽可能准确的评价,家庭收入越高,纳税就越高,以充分体现公民纳税的准确、合理、公平、公正。
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度,征收起来可谓简单易行,方便快捷,只要公民个人的收入达到起征点,就按规定进行扣除,根本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等情况。这样做虽然从字眼上看,跟“个人所得税”名副其实,收得也算光明正大理所当然。但与国际通行的参照家庭状况的做法相比,其不合理、不公正、缺乏人性化的弱点就暴露无遗。
个人所得税作为收入调节功能较强的税种,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缓解财富分配不公、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绝对不能够把它看成仅仅是为政府聚财。既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缓解财富分配不公,那么,只以个人为单位征收显然有失偏颇。个人工作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在服务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获取相应报酬以过上高质量的生活,而“养家”是绝大部分人生活的主要内容。如果我们机械地只看一个人的收入,而忽略纳税人家庭负担、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因素,往往会产生与征税目的背道而驰的现实效果。这个帐很好算,如果一个5口之家,只有户主一人工作,养活4口人,虽然户主一个月也有二三千元的收入,符合个税征收标准,但他的实际收入在按规定纳完税后,连维持一家人的生存都成问题,孩子要上学,老人要看病,生活负担会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两种做法孰优孰劣,已经不言而喻。
所以,从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我们应该取人之长,税收的征收应以百姓的真实收入为考虑层次,尽快将简单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实现个税征收“与国际接轨”的改革。要实现这个跨越,既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正确的认识,又要求有关部门具有为民服务不怕麻烦的精神,设计出详尽的科学合理的征收方案。如果连这一点都不愿做,做不好,拿什么去兑现“以人为本”?靠什么去建设“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