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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再维稳 个人证券交易资金免征利息税

2008-10-27 8:27 金融街 【 】【打印】【我要纠错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认为,免征个人证券交易利息所得税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税以来,利息税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8月15日,国务院将利息税由20%调减为5%。本月初,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齐鲁证券研究所所长胡伟东表示,此次政府出台减税措施,旨在鼓励个人投资者积极入市,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提振市场信心的作用。

  胡伟东也坦诚,就政策本身来讲,由于免征的利息所得税仅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因此不会对市场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申万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也表示,政府10月初免去银行存款利息税,当前免去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调整的正常措施。由于税收政策涉及的金额较低,预计对二级市场不会产生太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