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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征20%个税 具体方案下周出台

2008-10-31 8:37 新京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后玩家在网上收购和转销虚拟货币,所得收入将要求缴纳20%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昨日表示,具体缴纳方案下周一将出台。

  此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向国税总局请示,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是否应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给予回复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方法为,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还表示,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昨日,北京地税12366咨询热线工作人员称,文件刚刚获批复,地税局需要时间来制定计征细则。北京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个人所得税处正在制定细则,有望在下周一正式披露。

  ■反应

  七成网友认为征税不合理

  呼吁建保护虚拟财产法规,提议用虚拟货币纳税

  昨日,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将征收个税的消息披露后,引起争议。

  网上“你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是否合理”的在线调查显示,截至昨晚21时,共有3000余人参加投票,其中,70.21%的人认为不合理,认为合理的占24.6%,对此表示“不好说的”占5.19%.

  不少网民对征税表示质疑。一位广东网民建议,“应先建立保护虚拟财产法规”,山东临沂一网民表示,“应该加强行业监管,惩罚那些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

  此外,也有不少网民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个税的操作性提出质疑,认为实际操作难以进行。还有网民提出了缴纳形式的建议,北京一名网民提出,“交税的时候也交虚拟货币”。

  对于征税的对象,有网民提出,出售虚拟货币的大头是运营商,还有一些倒卖的商家,应该向他们征税,而不是个人。

  ■部门回应

  国税总局:网上交易都应征税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引发“网店是否纳税讨论”

  国税总局:网上交易都应征税

  昨天,虚拟货币交易征个税的消息,还引发了网上开店是否都应该纳税的讨论。此前,北京已经率先规定网上开店需要办执照,但是被称为是“雷声大雨点小”。

  新民网昨日报道称,对此,国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表示,所有取得收入的网络交易行为都应该缴税。“既然是因为卖东西而有了收入,那就是要征税的。”而且还应根据卖家是经营行为还是偶尔转让行为,按不同项目征税。如果是纯粹经营行为,应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税项目征税。如果是偶尔转让物品,则按照财产转让税项目征税。

  昨日,有一家经营礼品的网上店主表示,如果缴纳所得税,是按企业所得还是个人所得,到底怎么征收,这些也需要明确。

  ■背景

  流通虚拟货币达数十亿元

  自2002年腾讯公司推出Q币这种虚拟货币以来,短短几年时间,网易POPO币、新浪UC币、魔兽世界等各种游戏币等虚拟货币纷纷亮相,往往都可以和法定货币有一定的兑换比率。因此也就滋生出了一批兑换的网站,和进行倒卖的商家。资料显示,当前国内互联网已有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的虚拟货币在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