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2006年向朋友借款30万元开店,现在借款合同到期,张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于是将一处住宅作价50万元抵偿债务。朋友已向张先生支付20万元现金,双方约定房、债款一次结清,并签有正式协议。因以住宅抵偿债务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张先生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要缴营业税。
对此,税务机关予以了答复:根据《关于以房屋低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低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主(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低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张先生个人将房屋抵偿债务的行为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