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近日获悉,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已基本确定。若无大的变化,方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转型,是要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应该说,该改革方案亮点明显,如在范围上实行全国推广,此前只是区域试点,且在程度上实行全额抵扣,此前仅为增量抵扣的局部改革。无疑,这是自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以来,税制改革方面的一个新的阶段性突破。
从计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与所得税不同,增值税属于一种价外税,征税主体是消费者。从类型看,增值税有生产型和消费型两种。就税收收入角度而言,增值税转型,在财政收入方面具有一定的减收效应,有学者估计减收效应大约在1000亿元左右。
显然,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体系中,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不能抵扣购置资产内含的进项增值税税款,因此在经济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当前中国税制结构中,有部分商品还被征收消费税,故购置同时含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也存在被重复征税的问题。
中国的增值税转型试点起始于2004年,首先在东北地区展开,之后试点扩展到中部多个省份,以支持中部崛起战略。事实上,当时的增值税试点,更多的是作为地方优惠政策的激励工具而存在。不过,由于增值税本身的流转税性质,将其转型试点作为一种政策优惠的激励政策来使用,模糊了税制的中性原则,也影响了税制的稳定性。
因此,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不仅有利于缓解重复征税的问题,且在全国范围内、全额抵扣的增值税转型,还原了税制中性原则。
目前,由于全球经济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外依存度较高的中国经济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冲击。事实上,危机已经对东部沿海地区的不少企业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今年第三季度中国GDP增长放缓至9%、企业利润加速下滑、工业增加值快速回落,以及财政收入出现快速回落等,都表明了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的伤害。
在这种形势下,增值税转型的时机选择上是否适宜?有学者表示,前两年政府财政收入增速较快,但增值税的转型还只是局部试点,那么,在财政减收趋势已现的情况下,增值税的改革岂不是阻力更大?事实上,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税制改革并没有一个所谓的最好时机,税制的完善终究是有益于经济发展的。增值税转型方案若正式推行,反映出政府在税制改革方面更加成熟,也体现了政府迎难而上的毅力和勇气。
必须指出,针对税制改革,有必要矫正投机性或机会性的思维。显然,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税制改革只是影响企业经济活动的部分因素。企业什么时候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规模多大,是综合多种因素而进行的战略实施,不会因为增值税实现转型就盲目地投资——除非这个企业存在严重的治理结构缺陷,或委托代理机制严重不完善。从长期看,增值税的转型是遵循了税制中性原则。
同时,增值税转型对政府税收造成的减少是可控的,不会太大。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款进行抵扣,确实降低了增值税的税基,但增值税税基的降低客观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企业改进生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研发投入等。增值税转型初期对企业效率的激励,或会增加企业的税前利润,这就为政府提高企业所得税增加了税基。因此,增值税转型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有限的,不能静态的片面的关注增值税税基的减少。
也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的收入比重出现了明显的提高,而企业,特别是居民的收入比重相对有所下降,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国内的最终消费支出。以前三季度为例,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在22%左右,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同比增长12.9%,两者差距接近10个百分点,这多出的部分消费支出,内含着政府消费增长在这一阶段起到了助推作用。
总之,包括增值税全面转型在内的税制完善,也有助于逐步平衡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中的比重,有利于改善企业生存状况,降低税负,增加居民的消费能力,最终有益于整体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