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中国商务部通过其网站宣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poly ethylene terephthalate)和涤纶短纤维(polyester staple fibre)所征收的反倾销税,于即日起终止。
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五年。由此,这场历经五年的反倾销税征收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期终止。因为在终止日60天前,未有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对此,商务部表示,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及中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已多次终止对进口产品所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表明中国调查机关客观、公正、合理、适度实施反倾销措施,也体现了中国政府执行《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国反倾销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性。
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起征反倾销税,源于中国外经贸部2003年的第3号公告和第4号公告,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自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聚酯切片的征税幅度在5%到52%,对涤纶短纤维的征税幅度在2%到48%。
早在2001年6月26日,中国化纤工业协会便代表中国国内聚酯切片产业向中国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两个部委合并为现在的商务部)递交了申请材料,要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
据了解,聚酯切片分成两个品种,分别是纤维级聚酯切片(也称为普通级聚酯切片)和瓶级聚酯切片。纤维级聚酯切片用于生成涤纶短纤维和涤纶长丝。瓶级聚酯切片用于生成碳酸饮料或其他液体包装的容器。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发展化纤工业,此后逐渐成为全球主要的聚酯及其纤维生产国和出口国。
2001年8月3日,中国外经贸部正式发布公告立案,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在10月22日,对原产韩国的涤纶短纤维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随后在10月29日,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也列入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对象。进口这两种产品的经营者必须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直到2003年,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做出终裁决定,外经贸部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裁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两部委裁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中国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起征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