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召开的上海两会上,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汽车集团副总经济师刑普提交了 《建议研究向全国人民每人发放1000元以分享财政收入高增长的提案》。让老百姓直接从高速增长的财政收入中分红得益,直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确实是一个让人兴奋的主意。但该份提案着实让人立即联想到与“财政发红包”相反的情形,即开征物业税的问题。
物业税在西方国家被称为最后的地方税种,因为物业税是“量出为入”的税种,其征收与否、税率高低一般根据地方财政收支预算状况倒推确定。物业税在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及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普遍征收,征税对象是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地上所有建筑物,一般一年征收一次;物业税计征税额大小取决于持有物业的当年估价和公布税率的乘积;税率则每年调整公布,由地方税务部门将年度物业税总收入,除以当地所有建筑物估价总和,倒推计算得出物业平均征税率。在这里,决定年度物业税总收入是关键,简单地说,年度物业税总收入一般就是地方当年公共财政收支预算的差额,也就是说,由物业税收入来填充地方财政入不敷出的不足部分。
我国开征物业税议题,则是在针对控制投机炒房以加大房屋保有成本,培育地方主要税种以克服土地财政的背景下提出的。所以,我国公众乃至政府部门对物业税存在较大误解甚或恣意歪曲。
物业税若在我国开征,除了可开发新税源和大幅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外,必然直接增加广大老百姓居住成本,但不能有效制约投机炒房问题。因为物业税固然可加重房地产持有成本,但根本无法阻止房价伴随中国经济成长而增长。如果以为开征物业税后住房就没有投机,房价就可稳定,那么请看一看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期间房价的波动就可知道答案。那种认为通过物业税将7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年分摊的观点,完全是某些人的一厢情愿,因为土地价格根本不是未来缴付物业税的贴现,当物业税固化为不动产税的常态时,土地定价与物业税是无关的,土地价格只与级差地租有关,并要反映地租的贴现价值。谁能保证物业税开征后,现行的城镇土地招拍挂不再继续制造一个又一个地王呢?
打击投机炒房的税收关键,不在物业税,而在房产转让所得税。物业税必会误伤正常居住,只有对短期频繁的房屋买卖投机套利所得征以重税(比如100%),才能切中炒房投机行为的要害。目前的“第二套房贷”政策混淆了二次购房行为中的投资与投机,其实唯有炒卖投机对房市和房价稳定具有破坏作用。若所购房用于租赁,实际增加了居住房屋的供应,为扩大居住房屋供应提供了长期资金,这对整个住房市场应是有利的,也符合“要有人做房东才有房屋租赁供应”,即所谓租售并举的住房政策逻辑。
一旦税收回归公共财政,物业税征收与否和财政给民众发红包与否,实质都是应随财政收支盈亏的自然举措,不必大惊小怪。当财政盈余时,政府加大社会福利支出甚或让民众直接从中分红;当财政收不抵支时,开征或提高物业税(率)和削减政府支出。这些早已是发达国家公共财政体制中的常态。
物业税开征与财政给人民发红包,同属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都需要政府认真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