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进行调整,即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四类成品油全额征收消费税。
自1月1日起按全额征收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通知同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烴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2006年4月1日首次将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纳入消费税成品油税目的征收范围。不过同时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可减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也就是说,上述四类成品油享受了一定的减税优惠,这次调整实际上是取消了对上述四类成品油的减税优惠。
燃料油成本每吨上涨77元
调整对炼油企业、燃油电厂的“震荡”不小。燃料油、润滑油等成品油品种缓冲期结束,从今年起将全额征税,这对一部分小炼油厂和燃油电厂来说,无疑是一大冲击,“我们核算过成本,燃料油每吨增加77元,小炼油厂和燃油电厂是燃料油的主要用户,如果全额征税,他们的生产成本从理论上来说是大幅增长,对其经营不利”,广东油气商会油品部部长姚达明告诉记者。
事实上,记者联系到广东一家燃油电厂的消息人士获知,燃油电厂早就入不敷出,“这两年都是靠补贴才能生存,因为广东地区电力供应紧张,燃油电厂高价购买燃料油发电,实际上是亏损经营,如今生产成本再次增加,燃油电厂经营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