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个税2000元起征3月实施 股票所得暂不收税

2008-2-24 8:44 中国窗 【 】【打印】【我要纠错

  温家宝总理18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对比修改前后的条例可以看出,在新条例中,需交税的个人所得形式包含了所有的经济利益。但国税总局昨日澄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税。

  修改主要涉及两方面

  国务院此次决定修改的部分主要包括:修改第十条、十八条、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删除了第四十八条。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现行《实施条例》隻是规定与该标准相关的其他内容。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相应修改主要有: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第二,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此外,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股票转让部分未作改动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昨日公布后,一度引起‘炒股所得是否要征税’的猜测,北京媒体昨日甚至有‘转让股票所得可能征个税’的报道。

  引发市场猜测的是《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有媒体就此称,‘这意味着今后转让股票所得有可能要开征个税’。但相关专家分析认为,实际上此次《条例》的修订对股票转让收入这部分的内容没有做任何改动。

  检索发现,《条例》自1994年初公布以后,分别于2005年和200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但两次修订都不涉及第九条。

  专家表示,虽然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确实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但为配合中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这些规定仍在执行,没有发生变化。

相关热词: 个税 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