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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工资3月发个税起征点2千 3月前所得按原标准

2008-2-27 11:28 海峡导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三天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的1600元调至2000元。昨日,厦门市地税局明确,从下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强调,个税起征点开始调高的时间节点是指纳税人 “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厦门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目前,厦门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为了平衡纳税人的税负,有个操作技巧性属于合理性的弹性范围。如果某单位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依此类推),否则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事实上就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不过,对于厦门的涉外人员来说,此次个税起征点的调高,可以视为“不受影响”。即将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 2800元/月。市地税局个税科的一位人士表示,两项减除费用标准的一伸一缩正好平衡了原来的起征点,这使涉外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覆盖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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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征点调高缴税少多少?

  那么,厦门个税起征点从2006年的1600元调到今年的2000元以后,个人所得税可以因此减轻多少?让厦门市地税局的专家帮你算算。

  据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3年厦门市职工人均月工资为1588元,2004年为1712元。2006年度,厦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2129元。

  在起征点调至2000元后,以月收入6000元为例,每月税前扣除的“四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为310元,按现行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1600元计算:(6000-1600-310)×15%-125=488.5(元);按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2000元计算则为:(6000-2000-310)×15%-125=428.5(元),也就是说,一个月收入6000元的人,在个税起征点调高之后,每月可以少缴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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