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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下月起从1600调至2000元

2008-2-23 10:51 南京晨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昨日,网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某些条款作了适度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征税对象、征税标准,以适应即将到来的3月1日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月上调到2000元/月的税收新政。不过,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未接到上级通知。

  个体户起征点2000元,减负了

  此前有关个税起征点上调的报道中,主要使用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说法。有人提出,个税起征点上调是否只针对靠单位发工资的工薪族?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也包含在内,其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同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税务人士解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他们同样需要减轻税收负担。

  老外缴税金额不变,扣税标准小改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调整了涉外人员 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 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但总缴纳税款不变。

  举个例子,在宁工作的美国人Tom目前每月收入是10000元,3月1日前,他应缴纳的税款为(10000 1600 3200)×20% 375=665元;而3月1日起,他应缴纳的税款为(10000 2000 2800)×20% 375=665元。同是665元的税款,但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都发生了变化: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而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新增“其他形式经济利益”,有人要多缴税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新增的“其他形式经济收益”颇有讲究。税务人士说,这句话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但个人所得税法中原来确实没有。少了“其他形式”,有些没有涵盖在内的利益就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征税,这给征税工作带来难度,所以这次修改加上去了。

  增加“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意味着什么?税务人士说,可能有人要多缴税了。举个例子,某纳税人为某企业工作后,企业给他每个月1800元工资,其他奖金则以给他房子住但免他房租的形式替代。从目前来看,该人只需要缴纳(1800 1600)×5%=10元的税,3月1日后,虽然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上调到2000元,但由于把免掉的房租这个“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计入他的个人所得,假设以800元/月的房租市价计算,那么该人实际上需要缴纳(1800 800 2000)×10% 25=35元的税,比政策调整前反而多缴20元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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