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中国调整台、日两企业产进口乙醇胺反倾销税率

2008-2-1 9:5 中国新闻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商务部三十一日发布公告,决定将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百分之五点三,将原产于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百分之七点三。

  即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两个公司生产的乙醇胺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二00七年二月一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上述两个公司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据知,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二九二二一一00、二九二二一二00.上述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