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校任职的王老师昨天致电本报询问,自己现在分别在两个学校任职,至去年年底累计收入已经达到了12万元,而学校已经就其支付的款项进行了代扣代缴,他不知道像他这种情况需不需要再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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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税部门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据此,王老师并没有完全履行纳税义务,应选择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仅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自行纳税申报,还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南京市地税部门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地税部门已经通过各种形式,受理的申报人数已经超过了千人。而根据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经验,随着申报截止日期的临近,申报人员将会越来越多,如果您赶在申报期将结束时才去申报,可能会遇到大厅排队或网络拥堵等现象。为此,税务部门推出了预约服务。即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单位,可同税务机关联系,通过预约的方式约请税务人员上门宣传政策、对自然人信息采集表和纳税申报表填写进行讲解和辅导。
地税部门强调说,在报税过程中,有些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在平时少扣缴了自己的税款,不知道自己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并补缴税款时,税务机关是否会对自己进行处罚。对此,税务机关明确表态,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只要在3月31日前办理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如果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