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税局昨天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必须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计缴个税。
据了解,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通知规定,央企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目前正是单位发放年终分红、年终双薪、年终加薪的时候,对于这些属于全年一次性的奖金,计税方法和上述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的一样,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