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资源 税收
案 由:关于节能、降耗、增效的建议案
内 容:
我国是人均资源极度缺乏,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2007年《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指出,我国煤炭和水力资源人均拥有量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0%;石油、天然气人均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五分之一左右。因改革初期过度重视经济的快速发展,付出了很大的资源环境代价,能源和矿产资源被大量消耗,产生了环境污染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7年两会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资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后也6次上调资源税。这些措施使得我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取得了积极进展,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但是总体上看,我们国家的发展方式还基本上是属于粗放型的,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在运用产业、财政、土地、价格政策等多方面手段调节的同时,应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予以综合治理,直接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调整资源税。
一、现状和问题
资源税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体现的是资源国有、任何人都需有偿开发和使用的原则。该税种在我国于1984年开征,1986年和1994年进行了改革。但我国资源税长期存在着一个突出问题,即税负过低,直接导致我国本来就稀缺的资源被浪费,环境也受到很大的破坏。
(一)低价使用的矿产回采率低,资源被严重浪费。
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使得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粗放、浪费严重。据统计,自建国以来至2003年,中国累计产煤约350亿吨,煤炭资源消耗量超过1000亿吨;以油田为例,国际上油田回采率平均为60%以上,而陕北一些油井的回采率只有10%。
(二)廉价资源使用带来企业成本的外部化和社会化,导致对环境和生态的严重破坏。近年来,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严重。资源税偏低,导致矿业开采行业进入门槛低,而部分小企业开采过程中不重视环境保护,对矿山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甚至诱发多种地质灾害。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相当于我国财政收入的9%左右。
(三)资源稀缺的利益被低价对外转移。对我国在海外上市的石油等资源性企业而言,资源税过低等于给境外投资者巨大的隐性补偿,海外投资者从我国油企上市中分享我国廉价的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益,而资源所在地民众却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四)影响资源赋存地区的利益补偿。我国主要的能源矿产等资源消费地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但能源矿产等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资源赋存与资源消费地域存在明显差别。通过适当提高资源税的方式,能将使用资源的东部发达地区的部分收入转移到资源丰富,但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以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
二、相关建议
为尽快建立有效的资源节约和生态补偿方面税收机制,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调整资源税:
(一)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
我国1984年推出资源税的时候, 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征收,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扩大了矿产资源的征税范围,但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范围仍然有限,约有百种以上的非金属矿原矿未纳入征税范围;此外,征税范围也未包括我国较为匮乏的水资源。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导致那些没有征税的资源浪费严重,同时也造成了市场不公。资源税改革,应该适当考虑扩大征税范围,比如部分非金属矿原矿和我国稀缺的水资源,以使资源的稀缺性特点得到充分体现。
(二)改变征税方式
资源税的征税方式应从从量定额(按销售数量征收定额税)向从价定率(按销售额征收定率税)方式转变,以实现差别计税、分档调节,体现勘探、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长期的可持续成本。过去按照从量定额的方式征税,实际就是按企业生产实物产品数量征收,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成本,以及价格变动因素。建议改为从价征收,初期可按照销售收入定率计征,待对资源储量等技术指标管理完善后,应实现按资源可采储量征收,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保护等挂钩,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达到降耗、减排、增效的目的。
(三)提高资源税税负
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和总体税负偏低,而国内资源类产品价格已基本与反映长期成本的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产品超额利润大部被生产企业赚取。中国的上市公司中,许多资源类企业的收益水平都处于前列,国际原油价格飙升带来的溢价在国家和企业间分配严重失衡。因此,有必要适当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