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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3月13日起实施

2008-3-25 8:56 国土资源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3月13日发布公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表示,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的。细则共计34条,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对象、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免税范围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所称建,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各省(区、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实施细则同时对免收耕地占用税的军事设施、学校、医院、交通设施等的详细范围作出了规定。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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