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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购物卡等其他经济收入也要纳税

2008-3-6 13:42 新闻晨报 【 】【打印】【我要纠错

  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日实施,个人所得税将在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涉外人士附加的减除费用等四大方面作相应调整。

  个人所得税,这个与所有职场人士的钱包紧密相关的词汇,随着个人收入渠道的日益多元化,所得税的缴纳金额逐步提升,人们开始密切关注个人所得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合伙人徐文惠女士,为读者一解其中的疑惑。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4大调整:

  调整一:工资薪金扣除基数调整为2000元

  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若一个人的工资是5000元,(不考虑税前四金扣除的情况下),在3月1日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85元,3月1日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325元,比原来少缴了60元。

  国家税务总局于上个月22日下发通知,强调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调整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和稿费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不变,仍为800元。其中,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一次性稿费每次收入的20%.

  调整三: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调低

  对一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涉外人员,附加的减除费用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工资薪金扣除基数由1600元/月调整为2000元/月,也就是说涉外人员工资和薪金所得减除的费用标准维持不变,即4800元。

  调整四: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收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徐文惠说,此规定的出台必会给企业的薪酬体系带来一定影响。原来企业中以交通卡、购物卡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福利,可能都要纳入到个人所得的总额中。她说,预计许多企业薪酬体系将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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