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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个人购买限价房税前年收入须低于10万

2008-3-19 8:34 广州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买限价商品有收入限制。昨天下午,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购买限价房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其中,个人申购,本人税前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以夫妻联名方式申购的,家庭税前年收入20万元以下。张广宁指出,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灵活运用限价房政策,以满足中等收入群体的首次置业需求。

  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

  与《办法》相配套的“关于2007年和2008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对象、最高销售价格标准的公告”,明确购买限价房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广州市城镇户籍人口;本人在广州市区没有独立套型住宅自有产权登记记录;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个人申购的,本人税前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以夫妻联名方式申购的,家庭税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个人和家庭税前年收入情况由申请人在购买限价房时如实自行申报。

  已婚人士可优先购买

  已购买商品住宅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视为已有住房。《办法》规定,符合条件者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购买的,可以优先购买。

  会议还原则通过2008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2008年市统筹资金投资计划和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2008年全市和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支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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