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通知指出,出台这一政策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石脑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385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282升)、润滑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126升)、5-7号燃料油按照0.1元/升(1千克=1.015升)、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按照0.1元/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曾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今年1月1日起,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