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政协委员关于“降低富人税负”的提案,引发了“两会”上政协委员关于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争论。对于个人收入所得税该如何征收才合理,政协委员在“两会”讨论中各抒己见。
个税首要作用是调节贫富差距
“个人所得税首要的作用是调节贫富差距,保护中低收入者是个税应起到的作用。”省政协副主席、民进江苏省委主委陈凌孚委员在提案中坦言。
陈凌孚委员说,要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的目标,需要不断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但实际状况是:多年来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从1996年开始便总体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份额在减小,而政府的可支配收入份额在扩大。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完善,无论是教育、医疗、住房等等方面的支出,都严重依赖居民的个人收入。因此,政府的税收政策,应朝着促进居民收入提高的方向发展,能够更合理地调节居民收入的分配状况。
可否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王旭东委员也认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税率仍然偏高。
王旭东委员坦言,现行的税费计算方式,基本上忽略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在征收中不考虑家庭之间的差异。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健康与否、赡养老人、子女多少,往往使同样收入的个体生活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状态下。此时按相同的税率征收个税,必然会使两个家庭收入差距加大。
“多年的个税征收工作已经表明,个税主要影响我国的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在这个前提上,考虑到税收平抑贫富差距的公平原则,我们有必要为低收入者着想,在公平的原则下,降低困难人群的个税税率,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或许才最为合理。”王旭东委员在提案中如是建议。
起征点能否与国民经济和居民收入同步上涨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GDP保持较快增速,在此带动下,全国各地的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上涨速度也加快了。与此同时,通胀的水平也在明显提高,反映在居民日常生活资料的物价水平上涨迅速。今后几年内,我国各地职工工资绝对水平与物价水平同步快速上涨的趋势一时较难改变。
陈凌孚委员认为,现行的频繁调整个税起征点具体数额的方式,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当前的问题不仅是需要继续上调个税起征点,更需要建立起常规性的调整机制。建议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方式,建立个税起征点常规性的年度调整机制。”
陈凌孚委员建议,目前全国各地社会保险基数已经建立了年度调整机制,社保基金的缴纳基数已经与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实行联动。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与确定也应借鉴这个方式,根据当年度最新的全国家庭平均收入统计数据,及时地调整个税起征点金额,这样可以使个税征收与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