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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车船税可傍交强险4月起保险公司将能代收代缴

2008-3-26 8:43 河南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交船税不用再跑来跑去了,这一税种可在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后,国内大部分地区都实施了交强险捆绑车船税,但由于当时的一些情况,我省并没有实施此做法。

  “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说,为了方便我省车主,从2008年4月1日起,将能在缴纳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当然纳税人也可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缴纳。

  但缴纳时间需要注意,车船税是按年度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自行缴纳之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需向保险机构出示完税证明。

  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说,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对于根据规定不需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另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据悉,目前我省共有16家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

  车船税缴纳标准

  车型                   年税额

  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    360元

  微型客车               240元

  20座及以上的大型客车   480元

  10至19座的中型客车     420元

  载货汽车                84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60元

  专项作业车              84元

  摩托车                  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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