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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局:其他形式收入首次纳入个人所得

2008-3-25 8:45 信息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新《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新的《实施条例》明确,个人所得的形式除了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充值卡、购物卡等,并且是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税。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个税。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还应该关注新《实施条例》其他几处修订,包括: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减除费用方面,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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