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问题不仅是需要继续上调个税起征点,更需要建立起常规性的调整机制来进行这项工作。”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陈凌孚对记者说:“可以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方式,建立个税起征点常规性的年度调整机制,由人大授权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当年度最新的统计数据,及时地调整个税起征点金额。”
作为该提案的牵头人,陈凌孚说:“近年来由于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各种因素的影响,通货膨胀的水平明显提高,特别是居民日常生活资料的物价水平上涨迅速。在此大背景下,今后几年内,我们国家各地职工工资绝对水平与物价水平同步快速上涨的趋势都很难改变。”
陈凌孚说,现行的频繁调整个税起征点具体数额的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果个税起征点的确立仍按照以往由国务院报请人大通过确定具体数值的方式,则在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内,都会出现起征点水平的调整速度,总是落后于当年经济发展状况下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上升的状况。
目前我国各个地方的社会保险基数已经建立了年度调整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基数已经与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实行联动,按年度常规性地进行调整。“在这种调整机制下,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就可以非常及时地反映当地收入水平、职工缴费能力、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陈凌孚说。
“如果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与确定借鉴了社保缴费的调整机制,根据当年度最新的全国家庭平均收入统计数据,及时地调整个税起征点金额,就可以使个税征收与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相匹配,使个税真正发挥调节贫富差距作用。”陈凌孚说。
在提交这份《关于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方式,建立个税起征点常规性调整机制的提案》前,江苏省经济委员会曾做过调研,结果显示,多年来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从1996年开始便总体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份额在减小,而政府的可支配收入份额在扩大。我国国民工资占GDP的比例,1989年是16%,2003年则下降到12%,远低于一些市场经济较为成熟国家60%左右的水平。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完善,无论是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都严重依赖居民的个人收入。
事实上,个税问题一直是政府和民间共同的一个热门议题,个人所得税的首要作用是调节贫富差距,保护中低收入者是个税应起到的作用。“起征点一旦降得太低,就会使它走向了反面——中低收入群体成为个税缴纳主体,从而压制了中低收入者提高收入的动力,更阻碍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陈凌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