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税局近日制定出台了《促进民营经济和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决定自今年4月起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具体为,对按期纳税个体经营者的营业税起征点(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除外),由原来的月营业额2000元,调整为长春市城区月营业额5000元,农安、榆树、九台、德惠四县(市)月营业额3000元。这一政策措施的实施,意味着从今年4月份起,长春市地税局对符合免征条件的低收入个体经营者将不征收营业税。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长春市地税局还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简称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对未达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零,也就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根据不同行业,分档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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