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说,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表示,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已征税款的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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